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
作者: 来源: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年02月27日
作者: 来源: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年02月27日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条例》贯彻实施,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2月24日召开全国贯彻《条例》视频会议,会后,省生态环境厅接着进行了安排部署。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分局、有关科室、单位共127人参会。
会后,市生态环境局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印发了《关于做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通过个人自学、集体研讨和开展测试等方式,认真研读、深刻领会立法原则和法规条文,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切实提高全体干部职工业务素质。组织做好参加省厅学习测试工作,确保实现考试覆盖率和通过率两个100%。
二是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各分局、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微博、微信平台等多种宣传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和普及《条例》内容。依托排污许可管理平台组织重点管理企业开展培训,制作发放宣传册、明白纸,切实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
三是抓紧做好排污许可与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关于建立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管理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烟环发〔2020〕6号)的要求,建立环评、总量管准入,许可、标准管排污,监测、执法管落实,统计、考核管效果的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注重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制度的有效衔接,推动建立起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各项制度衔接融合、贯穿固定污染源监管的全过程制度,将分散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四是加大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力度。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县两级执法部门要利用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对已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全面开展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依证排污的主体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向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反馈,对排污许可证存在质量问题的督促企业及时申请变更,逐步构建责任追究更加有力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