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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2年02月21日

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524号)、《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有关要求,统筹推进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程序

(一)突出审核重点。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深入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对通过评价认证且满足清洁生产审核要求的,视同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各市应积极引导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的企业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产业结构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建立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实行动态更新,按年度制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计划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布后,各市要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要求,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市要全面梳理辖区内企业,依法依规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不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以及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依法依规处理。省生态环境厅每年组织对各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技术核查,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和绩效进行整体评估。

二、创新审核模式

(一)实施分类管理。探索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分类管理模式,对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企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以及生产、使用、排放涉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严格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其他企业探索实行简化审核工作程序。

(二)加强政策衔接。探索清洁生产审核与排污许可制度、环评制度、环境信用制度等有效衔接。将排污许可申领、登记与实施情况纳入审核内容,以清洁生产审核支撑排污许可证科学核发。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价认证结果应用,将其作为阶梯电价、用水定额、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控、绿色金融等差异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依据。探索将碳排放指标纳入清洁生产审核,把清洁生产作为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手段。

(三)拓宽审核领域。突出抓好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加快推行农业、建筑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清洁生产,通过优化工艺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健全推行机制、强化科技支撑等手段,系统提高相关领域资源能源高效利用水平,改善生产过程高污染高排放等问题,全面提升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水平。

(四)强化示范引领。鼓励各市积极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先进技术应用示范及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提升行业、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水平。

(五)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构建以绩效为核心的清洁生产服务支付机制。健全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鼓励具有竞争力的第三方清洁生产服务企业为用户提供咨询、审核、评价、认证、设计、改造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三、加大支撑力度

(一)强化技术支撑。推进清洁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2022年年底前,建成山东省清洁生产信息管理系统。省有关部门将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南,为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评估验收提供技术指导。各市应积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联合,加强清洁生产技术创新,研发突破一批针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省级层面将定期组织筛选和编制清洁生产典型案例,向国家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推荐先进技术。

(二)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各市依托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科研院所等构建清洁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立清洁生产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质量。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培训计划,针对行政管理部门、咨询服务机构、企业等不同对象,开展多层次的清洁生产培训,提高清洁生产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强化政策支持。对达到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并符合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的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强化绿色金融支持,将重大清洁生产项目纳入省环保金融项目库,引导企业加大清洁生产投资。建立健全清洁生产激励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四)落实资金保障。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序开展。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按规定开展评估验收,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质量。

(二)推进信息公开。将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范围,对违反清洁生产相关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依规通过“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宣传引导。组织开展多元化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媒体、公益组织、行业协会作用,广泛宣传清洁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管理制度和典型案例,开展经验交流和技术推广,提升政府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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